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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笔记(17)
考试吧(Exam8.com) 2010-11-02 19:43:51 评论(0)条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金融保险类;

  2.科技信息类;

  3.文化教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他业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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