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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4)
考试吧(Exam8.com) 2010-10-31 01:40:14 评论(0)条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的股权

  (一)股东权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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