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吧

会计职称

考试吧>会计职称>复习指导>中级经济法>正文
2011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专题讲义(7)
考试吧(Exam8.com) 2010-08-23 17:25:43 评论(0)条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以商品流转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社会产品价值(P)=转移价值(C)+劳动者报酬(V)+纯收入(M)

  2.增值税实行“道道课征、税不重征”。

  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合理分配,可以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化发展。

  二、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

  P(社会产品的价值)-中间产品价值=固定资产价值+V+M

  2.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款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金。

  社会产品价值(P)-中间产品价值-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劳动者报酬(V)+纯收入(M)

  3.消费型增值税。

  社会产品价值(P)-转移价值(C)=劳动者报酬(V)+纯收入(M)

  目前,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收入型增值税,90%以上的国家开征的都是消费性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历史沿革(了解)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税基列举法

  税基列举法,即加法,是把构成增值额的各个项目直接相加,再乘以适用的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税率

  (三)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增值税纳税人

  1.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

  (3)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销售货物

  销售或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代销与经销不同。代销的特点是代销商不垫付资金;因此,代销商既参与货物的流通又为委托方提供劳务,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而经销是买断货物所有权销售,不涉及劳务,也就是说经销商销售货物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掌握三点内容:①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期计算缴纳增值税;③代销清单逾180天当天销售实现。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混合销售(教材290页)

  ①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的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④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4.增值税的特殊应税项目(P290)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融资租赁业务。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应税劳务(了解)

  (三)进口货物征税(了解)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17%

  (二)低税率(13%)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硝酸铵除外)、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解释】(1)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2)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继续沿用13%的低税率。

  (三)零税率

  1.零税率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免税只是规定某一纳税环节的应纳税额等于零。实行零税率不但不必缴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所纳的税,零税率意味着出口退税。

  (四)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售额所包括的内容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价外收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找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视同销售行为(八种);

  (4)特殊销售行为;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

  (4)进项税抵扣的时间。

  (1)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率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分为两种:

  ①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买者多买而给予的价格折让。商业折扣一般都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即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

  ②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以商业折扣,应作如下处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一工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3)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但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际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差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差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因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无法直接抵扣,因此,采取用运输费用金额乘以7%的扣除率的方法来计算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推开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5种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8)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9)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合计购进货物或才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税的免税项目(了解)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职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三)计税货币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八、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1.下列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货物。

  2.下列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出口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划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鬓尾、山羊皮、纸制品等,考虑到这些产品大多由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加工、采购,并且其出口比重较大的特殊因素,特准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是正确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重要环节。免、抵、退税计算较为复杂,其计算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

  (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原理是从“先征后退”办法的计算原理演变而来的,“先征后退”办理是先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征税,在征税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给予抵扣,然后再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退税。因此,免、抵、退税也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免抵退税额。

  (2)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将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进成本。

  (3)当期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过程比较复杂,需先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通过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比较大小,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及计算免抵税额。

  (4)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先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另外,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例6-27】某企业2008年8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的增值税金额20000元;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4000元。已知牛仔布退税率为13%;服装加工退税率为17%。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应退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应退税税额=20000×13%+4000×17%=3280(元)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了解)

  二、消费税的类型

  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来看,各国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税。根据征税范围的大小,消费税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从各国开征的消费税来看,实行狭窄型消费税的国家最多,中间型消费税的国家数量次之,宽泛型消费税的国家最少。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狭窄型消费税。

  三、我国消费税的历史沿革(了解)

  第四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包括:

  1.生产销售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进口环节

  4.零售环节(金银钻)

  5.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5%)。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一)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烟(卷烟采用复合计税)

  2.酒及酒精

  包括白酒(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对钦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填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成品油

  4.小汽车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5.其他应税消费品

  (1)鞭炮与烟火;(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3)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4)摩托车;(5)汽车轮胎;(6)高尔夫球及球具;(7)高档手表;(8)游艇;(9)木制一次性筷子;(10)实木地板。

  (三)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委托加工环节

  2.进口环节纳税

  3.零售环节纳税

  金银首饰、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投影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4.批发环节纳税

  三、消费税的税率

  有关消费税的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1、烟

  (1)卷烟

  ①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以上的,56%加0.003元/支;②乙类卷烟:调拨价格70元以下的,36%加0.003元/支;③商业批发卷烟:5%

  (2)雪茄:36%

  (3)烟丝:30%

  2、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包括:①甲类啤酒,250元/吨;②乙类啤酒,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3、化妆品,30%

  4、贵重首饰及珠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交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征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客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在计税依据的确定方面,有以下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分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4.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5.其他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2.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3)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纳税人;所得来源地;应税收入;法定费用扣除;税收优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1.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规定的是“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

  2.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二)非居民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所得的类型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标准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二)优惠税率

  1.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收入

  (一)收入总额

  (二)销售货物收入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三)提供劳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其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特许使用费收入

  特许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基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的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了解)

  2.费用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的计提依据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经营租赁租入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许扣除。

  3.税金

  税金指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和关税,它们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核算,在税前是一次扣除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已经作为管理费用扣除,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基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的10%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二)禁止扣除的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三)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6.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7.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了解)

  四、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投资资产。其中,考生应当重点掌握的是: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长期待摊费用,前两项以计算性题型为主。

  (一)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折旧产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了解)

  (五)投资资产(了解)

  (六)存货(了解)

  (七)资产损失

  1.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企业非货币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1)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以及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2)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丢失毁损,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对企业毁损、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毁损,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以及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3)在建工程损失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五、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第一,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了解)。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起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东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了解)

  六.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器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P384)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上述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P388)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了解)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笥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P391)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洲、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P392)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P393)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P394)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作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加速折旧(P395)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数。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P401)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P404)

  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二、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三、一般反避税条款(P411)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 滥用税收优惠;

  (2) 滥用税收协定;

  (3) 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 利用避税港避税;

  (5)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展开全文

会计职称万题库

更多
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会计实务
已有5829214人做题
下载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
已有5664838人做题
下载

会计职称章节课

全部科目

会计职称VIP课

更多热门课程
评论(0条) 发表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3g.exam8.com)北京美满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MA01WU311X
帮助中心